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机构
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琼民通〔2021〕36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托老院:
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省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各市县评定委员会负责辖区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对象
海南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四、评定材料
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评情况向各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盖章材料一式三份):
(一)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
(二)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三)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附件3);
(四)《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评定步骤
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
(一)自评(7月31日前)。各级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开展自评。
(二)申报(8月10日前)。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向各市县评定委员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三)初审(8月31日前)。各市县评定委员会对评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初审合格的,报省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四)评价(9月30日前)。各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组对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开展评定。9月5日前完成书面评价,9月25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9月30日前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五)评定(10月20日前)。各级评定委员会在10月15日前审核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复核(10月31日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各级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各评定委员会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重新进行评价。
(七)公告(11月5日前)。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各市县民政局按照评定权限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获得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请各市县民政局在完成等级评定工作10日内,将本辖区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报省评定委员会。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市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具体举措,按照《海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安排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发动,共同推进。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养老机构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自评,共同开展好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主动作为,确保实效。各市县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按步骤、按时间、按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有力促进本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省评定委员会评定材料接收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1号办公大楼省民政厅203室,邮编:570204,联系人:张伟,电话:65383733、13876766165,电子邮箱:zhangwei14@haikou.gov.cn。
附件4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级标准(GB2018-37276)
海南省民政厅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